以案普法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2024-05-17 10:31:00          来源:中方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杨丽群 | 作者:张玲慈          浏览量:13015

案情回顾:2024年4月22日,中方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对中方县阳光宝宝幼儿园开展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检查,发现该园两处防盗窗未开设逃生窗,执法人员责令该单位于4月28日前整改并对此类违法行为的现场进行拍照取证。

中方县阳光宝宝幼儿园积极进行整改并于3日内整改完毕且未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2024年4月23日,该单位主动微信报告,已在两处房间防盗窗开设大于1米*1米的逃生窗,整改完毕,申请消防队核查和减少处罚,2024年4月24日,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到该单位核查,确实完成整改,与该单位微信报告情况一致)。

违法行为:经调查认定,中方县阳光宝宝幼儿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处理:中方县阳光宝宝幼儿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较轻情节的违法行为,处罚阶次为0.5万元至1.85万元。

经大队调查取证,中方县阳光宝宝幼儿园两年内未被中方县消防救援大队立案调查,在消防救援机构指出其违法行为后,中方县阳光宝宝幼儿园积极进行整改并于3日内整改完毕且未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根据《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不予处罚。根据该案事实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七条、《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湘消发﹝2023﹞35 号)第十三条,对中方县阳光宝宝幼儿园不予处罚。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七条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湘消发﹝2023﹞35 号)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实行首违不罚制度。根据本意见第九条第二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不予处罚:

(一)初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行政处罚案由不超过2个,且按照本意见的裁量标准均属于一般及以下的违法情形的;

(三)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

责编:杨丽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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